3.1 一般规定
3.1.1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可采用下列冷热源形式:
1 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冬季室内供暖水系统热源,同时作为夏季空调水系统冷源。
2 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热水机组作为室内供暖水系统热源,同时作为夏季空调冷源。
说明:可采用的冷热源形式是基于以下因素确定的:
1 空气源热泵机组与以自然对流和辐射方式散热的热水供暖地面相结合的系统,与热风供暖末端设备相比,从室内舒适性角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因此本指南推荐采用“热水”机组。
2 根据北京市的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夏季空调供冷已经成为住宅不可缺少的设施。空气源热泵机组同时可作为夏季空调冷源,没有必要再另外设计或由用户自行设置其他空调制冷设备。
3 根据目前能够选用的产品类型,参见本导则附录A。
3.1.2供暖系统主要末端设施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类型和组成详见《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和本导则第3.3.1条。
说明:考虑空气源热泵机组的供水温度受限制,及提高设计工况的能效比(COP)的需要,应采用低温热水供暖,辐射供暖地面相对于对流散热器,对水温的要求低、舒适性好,因此宜配套采用。只有在单位面积热负荷过大的主要房间地面供暖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房间内的风机盘管或直接膨胀式空调室内机作为供暖设施的补充。
3.1.3夏季空调系统末端,以冷热水机组为冷源时宜采用风机盘管机组,以多联机组为冷源时应采用直接膨胀式空调室内机。
说明:夏季空调系统末端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或直接膨胀式空调室内机,相对于地面或顶棚辐射供冷等,系统简单、室温控制灵活、对房间湿度适应性强,因此推荐采用。
3.2供暖系统设计计算
3.2.1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和下列规定,进行每个房间的基本热负荷Qj计算。
1 室内计算温度应比对流散热器供暖的设计温度降低2℃取值。
2 进深大于6m的房间(例如大户型住宅或别墅内通门厅和户门的大起居室)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热负荷和进行加热部件布置。
3 高度大于4m的房间,应在基本耗热量和朝向、风力、外门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计算高度附加率。每高出1m应附加1%,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8%。
4 铺设加热部件的建筑地面,不应计算地面的传热热负荷(向下的热损失另外计算在热媒供应量内)。
说明: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对流散热器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最低设计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则应比上述温度低2℃取值进行负荷计算;同时在利用附录B~D的地面散热量计算表时,“室内空气温度”也应是低2℃的地面供暖的“室内计算温度”。
3.2.2房间热负荷应按下列各式考虑附加耗热量。
Q = Qj + Qh + Qx (3.2.2-1)
Qh= qh·M (3.2.2-2)
Qx=α·Qj (3.2.2-3)
式中 Q ——房间热负荷(W);
Qj ——房间基本热负荷(W),按本导则3.2.1条进行计算;
Qh ——房间户间传热附加耗热量(W),如下确定:
1)无邻户的独立住宅Qh=0,
2)仅有个别房间存在与邻户相联的内墙的联体别墅可仅计算该房间的内墙传热量,其他房间Qh=0,
3)多层和高层住宅按式(3.2.2-2)计算确定;
Qx ——房间间歇供暖附加耗热量(W),按本标准第3.2.4条校核地面平均温度时,取Qx=0;
qh ——房间单位面积平均户间传热附加耗热量(W/m2),多层和高层住宅可取qh=5~7W/m2;
M ——房间使用面积,即围护结构内表面包围的房间地面积(m2);
α——考虑间歇供暖的附加系数,可取0.3~0.4。
说明:各房间单位面积平均户间传热量qh的取值应根据住宅类型和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确定。当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满足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的热工指标限值时,可取较小数值;改造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满足该标准要求时,选用较大数值。